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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到教学区、学生公寓区等地区遛犬的通知
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》明确规定,本市实行养犬登记、年检制度。未经登记和年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养犬。
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学校、公共绿地、体育场馆、商店、医院等公共场所。养犬人携犬出户时,应当对犬束犬链,由成年人牵领,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,并避让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孕妇和儿童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七十五条规定:“饲养动物,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,处警告;警告后不改正的,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”
本市区域内的单位、其他组织和个人,均应当遵守法律规定。
近来,有一些养犬人,随意携犬到我校教学区、学生公寓区等处遛犬。这种行为违反了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》及本校有关规定,影响了学校和谐环境和公共秩序,应予以制止。
为加强校园管理,保障师生健康和安全,维护公共秩序,现重申有关规定:禁止养犬人携犬进入汇贤路以南区域、学生公寓区及幼儿园等地区遛犬。请养犬人认真遵守管理规定,自律自重。
对违反上述规定的,我处将予以制止,不听劝阻的报公安机关处理。
对非法养犬或违法携犬出户遛犬的,广大师生员工有权向公安机关、保卫处举报反映。
举报电话:海淀派出所 82669290 82669930
保卫处 62515911 62514281 62512112 62511074
中国人民大学保卫处
2006年3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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